|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草案)》和《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阀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阀门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的进行全国阀门标准化技术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中国机械联合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并指导阀门标委会的的工作。
第四条 阀门标委会负责全国通用、特殊用途的各种材质的高中低压阀门、阀门驱动装置、过压保护安全装置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对口ISO/TC153、ISO/TC153/SC1、ISO/TC153/SC2、ISO/TC185。具体覆盖产品有通用、电站用、供水用、石化用等方面使用的截止阀、止回阀、球阀、蝶阀、闸阀、减压阀、安全阀、隔膜阀、疏水阀等,以及这些阀门的驱动装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阀门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复审国家标准、机械行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阀门专业国家和机械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阀门专业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好本专业国家标准、机械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阀门专业的国家标准和机械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搜集标准实施情况的反馈意见;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阀门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ISO/TC153、ISO/TC153/SC1、ISO/TC153/SC2、ISO/TC185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参加对口的ISO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向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阀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审定免检产品和认定国家名牌产品等工作中承担阀门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阀门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委托,办理与阀门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阀门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阀门标委会由47名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减。委员由阀门行业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的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委员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阀门标委会委员一般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阀门标委会委员包括专业委员和单位委员。专业委员主要由阀门行业的科研、教学及使用等单位的委员担任,单位委员主要由阀门行业的生产制造单位的委员担任。
第十九条 阀门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情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应指导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阀门标委会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阀门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阀门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阀门标委会可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根据需要,阀门标委会也可增补委员,增补的委员由阀门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阀门标委会委员(包括专业委员和单位委员)在阀门标委会内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得阀门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阀门标委会设通讯成员。凡与本专业生产、使用、科研等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由阀门标委会审查批准。通讯成员人员不限。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阀门标委会的技术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阀门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二条 阀门标委会的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应向阀门标委会交纳会费,单位委员每年二千元,通讯成员每年八百元。
第二十三条 阀门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阀门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阀门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的设置和组建,由阀门标委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聘任。
分委会应遵守本章程,分委会接受阀门标委会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其一切活动要对阀门标委会负责,并应定期向阀门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阀门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后,即行撤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阀门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制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计划项目的建议,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经协调、审定后,列入各级标准的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阀门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委会、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阀门标委会委员以及通讯员和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阀门标委会秘书处。由分委会负责的标准报分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会审,也可函审。用秘书处应在会议审查前或投票规定时间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各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的,按同意计票。
第三十条 会审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总数的一半方能开会;委员因故未到会者,应委派代表参加。根据审查需要而特邀参加会审的代表无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并按要求提供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阀门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退回原标准制定工作组(或起草单位),并由其按审查意见,重新整理标准送审稿或重新开展工作或暂停工作。
第三十三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阀门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阀门标委会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三十四条 阀门标委会一般每年应召开一次年会(可与标准审查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检查计划实施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阀门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六条 阀门标委会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2) 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3)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阀门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 阀门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2) 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 有条件可对标准制、修订提供补助;
(4) 标准编写审查费;
(5) 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阀门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阀门标委会经费进行管理,并在挂靠单位开设独立帐目,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监督。在阀门标委会的年会上,秘书处负责提出上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本阀门标委会的代号为SAC/TC188。
第四十一条 分技术委员会可比照本章程。结合分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分委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3年 月 日第三届阀门标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阀门标委会负责解释。 |